培訓費如何賠償才合理?
我曾被公司派去國外培訓幾個月,雖然名義上是培訓,實際上是去工作。 現在真正培訓時(公司內部的應用系統(tǒng)),老板卻不再派我去了,換成了另一名同事。
由于在出去培訓之前,我已簽了合同,違約要賠相應的違約金?,F在我想離職,可是擔心要賠錢??墒聦嵣?,真正的培訓從8月開始,我根本沒有被培訓,合同中從沒注明培訓的內容,現在也沒有任何的培訓資料。我是否要賠償公司違約金?
我在深圳,違約金5萬(2年)。
我還有以前三個月國外工作的EMAIL,所有的EMAIL都沒有關于培訓的正式內容,都是工作方面的。不知這些算不算證據?
Guest
答復:
由于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是一種投入,所以必然要求有回報,這種回報的表現形式之一,便是規(guī)定接受培訓者為本單位的服務期限,以及違反服務期限對培訓費的經濟賠償。用人單位對員工培訓越來越重視和人才流動的加快的矛盾,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培訓費而發(fā)生的糾紛和矛盾越來越多,并且已經成為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的“大戶”。因此,不少讀者十分關心有關培訓費賠償的規(guī)定,他們問,培訓費如何賠償才合理?
有關培訓費賠償的問題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中,有些規(guī)定也不一致,因此全面掌握有一定的難度。以肖馬了解的材料,可以從以下方面予以注意:
首先要分清是否有專門的培訓協議,因為這兩者在處理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這兩者也有共同之處,其主要有幾方面:
(1)有關培訓費賠償問題,不包括進單位的“入門教育”,也不包括單位為調整人員和崗位而進行的轉崗培訓;
(2)這里所稱的培訓費應當是用人單位有付費憑證的實際支出,其主要包括單位支付的學雜費。若公費出國培訓或異地培訓的,還可以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往返交通費和在外期間的生活補貼費用。有些用人單位在培訓尚未進行、培訓費尚未有實際支出時,就在勞動合同中“預定”培訓費的數額和賠償方法,這種做法是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因此是無效的;
(3)當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時,用人單位不應收取培訓費,在合同的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也不能收取培訓費。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訂有專門的培訓協議,那么培訓費的賠償,原則上按協議的規(guī)定處理。其中有一點應當提醒的是,由于員工接受培訓的收益者不僅是被培訓者,用人單位也是收益者之一,所以不分已經服務的年限的“一口價”是不合理的。比如,單位出資3萬元送你去培訓,雙方的培訓協議規(guī)定你必須再為單位服務3年,在這3年里,不論你是第一年、還是第三年跳槽都必須賠償3萬元的培訓費,這種規(guī)定顯然不合理,而應當根據你已經服務的年限遞減。
現在的關鍵是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出國的幾個月是正常的工作,而不是接受培訓。如果不能證明這段時間你不是接受培訓,則要按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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