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曰培訓,實為押金?
我于今年7月在西安一家民營企業(yè)打工,入職前,該公司的銷售部和人力資源部都沒有說要扣押金。可當我領取第一個月的工資時,該公司卻從中扣除1000元,并給我一張收據(jù),上面寫的是“培訓費”,可本人根本就沒有參加該公司的正規(guī)培訓。聽其他的同事說,這是該公司的慣例,怕我們辭職時不能很好的交接工作,故要收取此費用,直到辦理完退工后方能退還此錢。
我想請問,該公司這種做法是否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如何對付呢?
Robin
[苗其巍答復]
如今社會上確實存在一股缺乏誠信的不良風氣,有時單位的一些操作,雖然對員工看起來十分不公平,但往往也是多次吃虧后的下下之策。網(wǎng)友Robin遇見的就是這種情況。
現(xiàn)在少數(shù)員工離職時不遵守勞動法所要求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和履行交接工作的義務,尤其是一些家庭不在本地的年輕員工,“飄”來“飄”去,就把單位給“涮”了。造成用人單位工作安排上的倉促,從而影響業(yè)務。這些不負責任員工的行為難免使得用人單位心存芥蒂,對以后的員工也抱懷疑態(tài)度,于是乎制訂了不少不合理的規(guī)定。
當然法律不管那么多緣由,Robin的單位開出這樣的培訓費,實質(zhì)比較明顯是屬于押金的概念范圍!而國家的諸多法律法規(guī)都明文禁止用人單位向員工收取押金,除了極少數(shù)特殊情況之外。所以Robin可以要求單位退還,如果單位不肯,可以采取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部門舉報的方式,讓政府來協(xié)調(diào),情況嚴重的,還可以對用人單位給予處罰。
問題雖然很簡單,但是從中深入看到的卻令人深思。聯(lián)想到現(xiàn)在的員工為了辦理人才引進,不論用人單位給出的薪水,也不論工作是否自己喜歡,都一口答應,等辦好了戶籍又急匆匆地離開,讓用人單位下次很難再敢輕易辦什么引進。社會的集體盲目,集體自私,集體短視,都縈繞在職場的上方,使得用工雙方都覺得自己就是受害者。
雖然筆者不能對此有什么作為,在此只能給大家一句話:做人要厚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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