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縣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為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jù)省政府第71號令《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浙財工(1999)43號《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以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支持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所需支出由財政專戶帳戶撥付。
第二條征收范圍:本縣范圍內(nèi)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袋裝水泥營銷的單位及個人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
第三條征收部門:專項資金由縣散裝水泥辦公室(簡稱散裝辦)負責征收。也可委托計劃、建設、規(guī)劃、招投標、土地管理等部門或有關企業(yè)代征。具體代征事宜由縣散裝辦與被委托單位商定,代征業(yè)務費按實際征收額的0.2%支付。
第四條征收標準:
1.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按銷售量(含自用)每噸繳納2元;
2.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使用袋裝水泥,按使用量每噸繳納3元;
第五條其它征收標準及結算辦法: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施工、土地使用等許可證時,按以下規(guī)定預繳專項資金,由征收單位開具預收款專用收據(jù):
1.有明確建筑面積的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預繳2元;
2.電站(廠)、水庫、堤壩、橋梁、道路、機場等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以上兩款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原始發(fā)票復印件和散裝水泥發(fā)貨小票原件及決算報告等有效證明,到縣散裝辦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xù),由散裝辦按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扣轉3元專項資金,開具專項資金收款收據(jù)。外埠水泥不計入該工程使用量。
3.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在當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已達到95%的,經(jīng)主管散裝辦核準,可予免繳)。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和散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縣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xù);
4.上述三款以外的袋裝水泥使用者,由散裝辦委托代征員代征專項資金。
第六條工程建設或施工單位應配置與使用散裝水泥相應的設施、設備。對未配置的不準參加投標(使用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流動罐應支付使用金及一次性進場費)。
第七條列支渠道:水泥生產(chǎn)、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繳納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
第八條票據(jù)管理:征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收據(jù)》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專用收據(jù)》,由財政部門負責專用票據(jù)申領、結報和管理。
第九條對拒絕或少繳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按省政府第71號令第29條之規(guī)定處以罰款并加收滯納金。
第十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顚S?,年末結余可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護專用設備;散裝水泥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fā)、推廣;代征業(yè)務費開支;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等。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用于散裝設施、裝備建設、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由使用者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2.由縣散裝辦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3.經(jīng)縣散裝辦審查批準后,報縣財政部門審批;
4.財政部門根據(jù)項目預算將資金撥付縣散裝辦,由其根據(jù)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進度撥付給使用者。
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h散裝辦應按縣財政部門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收支(含項目內(nèi)容)預算,經(jīng)上一級散裝辦核準后,報縣財政部門審批。年度終了1個月內(nèi),應編報上年度專項資金收支決算,報縣財政部門審批。年度預決算分別抄報上一級散裝辦和同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散裝水泥專用運輸車輛進入市區(qū),交通和城管部門應按省政府71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視同其他特殊車輛給予方便。
第十四條縣財政、審計、計劃與經(jīng)濟等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和檢查??h散裝辦應于季度終了后10天內(nèi)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繳、使用情況季報表》報縣財政局和縣計經(jīng)委。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執(zhí)行,以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guī)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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