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經(jīng)貿委關于發(fā)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23號)和《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fā)展辦法》(省政府第151號令)以及《浙財綜字[2002]139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發(fā)展散裝水泥而專門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所有生產袋裝水泥的企業(yè)(包括國有、集體、鄉(xiāng)鎮(zhèn)、村辦、股份制、私營、租賃、合資、外資企業(yè)等)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均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水泥單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計劃、經(jīng)貿、建設等部門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施工許可證時代征。代征手續(xù)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額的0.2%比例,由市財政局按規(guī)定計提和撥付,納入綜合預算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征收標準:
(一)水泥生產企業(yè)(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銷售(含自用)袋裝水泥量(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每噸繳納1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它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按使用量每噸繳納3元。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水泥單位,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施工許可證時,按以下規(guī)定預繳專項資金,由市散裝辦或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開具預收款專用收據(jù)。
(一)電站(廠)、水庫、堤壩、橋梁、道路、機場等,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
(二)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建設工程,按每平方米預繳1.5元。
(一)、(二)兩項在工程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原始發(fā)票復印件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fā)貨小票原件及工程竣工決(預)算報告等有效證明,到市散裝辦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xù)。散裝水泥使用比例達到70%的,按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退還3元預繳專項資金;低于70%的,不予退還。不退還部分開具專項資金收款收據(jù)。
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在當年3月底前,按上年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已達到90%及以上的,經(jīng)市散裝辦核準,可予免繳);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和散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市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xù)。
第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guī)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不得減免、緩繳專項資金。
第八條 水泥生產、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和其它使用水泥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九條 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收據(jù)》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專用收據(jù)》,預收款專用收據(jù)不作報銷憑據(jù)。專用票據(jù)由市散裝辦向市財政局領購、結報。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及時繳入國庫,作為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十一條 市散裝辦按規(guī)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2.5%上繳省財政專戶;市散裝辦還應同時按規(guī)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2.5%上繳杭州市級財政專戶。
上繳程序:由市散裝辦向市財政局申請,并由市財政局分別上繳省、杭州市財政專戶。解繳時間: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fā)、示范、推廣;
(五)發(fā)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xù)費;
(七)經(jīng)市財政局批準與發(fā)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它開支。
其中(五)、(六)和(七)項支出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的10%。
第十三條 代征手續(xù)費納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的年度綜合支出預算,專項用于代征單位的業(yè)務開支等。市財政局要加強對代征手續(xù)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者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市散裝辦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經(jīng)市散裝辦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四)市財政局根據(jù)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五)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六條 市散裝辦對全市散裝水泥發(fā)展負有管理責任,其經(jīng)核定的管理經(jīng)費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由市財政核撥。
第十七條 市散裝辦應按市財政局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并報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散裝辦備案。
第十八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和檢查,上級散裝辦應協(xié)同有關部門對下級散裝辦的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對不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或者拒繳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yè)、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水泥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資金,并可處以未繳專項資金2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專項資金2‰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市散裝辦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征收專項資金;不按規(guī)定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jù)》;不及時、足額上繳專項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及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處以一定數(shù)額的罰款。市散裝辦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散裝辦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規(guī)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企業(y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委托市散裝辦,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建政[1999]11號)文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jīng)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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