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商品混凝土采購招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商品混凝土采購活動,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和(建設部第89號令)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qū)范圍內所有建設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采購活動都必須在市招標投標服務中心內進行,并接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下稱市招標辦)、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下稱市散辦)、監(jiān)督管理,嚴禁場外交易。所轄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條 凡混凝土總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含150立方米)的建設工程,其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依法通過招標或公開發(fā)包的方式擇優(yōu)選擇供貨單位。
第二章 招標
第四條 招標人在辦理混凝土招標事宜時必須向市招標辦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登記證)、項目批準文件等材料,并在市招標投標中心內發(fā)布由招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簽發(fā)的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如實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招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包括:工程概況、資金來源;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投標的截止日期和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辦法;標書的修改與撤回的規(guī)定等。
(二)商品混凝土標號、數量、技術參數、最大日供應量;
(三)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四)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五)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擔保期應超出投標有效期28天。投標擔保在確定中標單位5日內全額無息返還,中標單位的投標擔保也可轉入履約擔保。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應在投標截止時間2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標
第七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在經營業(yè)績、技術能力、質量管理、企業(yè)信譽、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八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條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組織供應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十二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投標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以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其他人名義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接受市招標辦、市散辦等部門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成員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評標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各自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饋贈的財物禮金及其他好處。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一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由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就價格、質量、組織供應方案、用戶反饋意見、企業(yè)實力及社會信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議,經評審的排名第一的應當確定為中標人。以計分方式進行評審的,宜執(zhí)行附件的打分辦法。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明顯低于商品混凝土指導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其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二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自投標截止日起計算,一般不少于45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市招標辦提交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并將中標結果在市招標投標服務中心公示兩個以上工作日。市招標辦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對招標投標活動提出質疑,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將合同送市招標辦和市散辦備案。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等額的貨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的數額一般為中標價的10%左右,
第二十七條 經招標確定的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總價,不得更改,不得作為讓利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在供貨過程中按月向市散辦提交用戶意見反饋表,每月五日前報送上月所有供貨的用戶意見反饋表作為本月評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商品混凝土指導價由市工程造價管理處測定,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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