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成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后相關計價方法調整的通知
成建價[2008]1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在施工現場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和成建委發(fā)[2008]319號文《關于限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精神,我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將逐步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含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為便于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后,建設、設計、施工等各方合理計價,經測算,現將計價調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可按現行四川省工程計價定額中現場拌制砂漿相應定額子目進行套用和換算,并按以下辦法對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進行調整:
1、使用干拌砂漿按定額砂漿用量扣除定額人工費8元/m3;扣除機械費2元/m3。砂漿材料費按定額砂漿用量折合干拌砂漿1.5噸/m3,水0.3噸/m3進行換算。
2、使用濕拌砂漿扣除相應定額子目機械費,按定額砂漿用量扣除定額人工費10元/m3。按定額砂漿用量換算濕拌砂漿材料費。
3、上述調整辦法同時適用于四川省2000計價定額和四川省2004清單計價定額的相應子目。
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將根據預拌砂漿的市場價格情況,及時在成都《工程造價信息》上發(fā)布預拌砂漿的市場信息價格。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反映。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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