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拌混凝土標準
GB/T14902---2003 前言 本標準代替GBl4902-1994《預拌混凝土》。 預拌混凝土 1、 范圍 表1 坍落度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
規(guī)定的坍落度 |
允許偏差 |
≤40 50-90 ≥100 |
±10 ±20 ±30 |
6.3 含氣量
混凝土含氣量與合同規(guī)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5%
6.4 離子總含量(表2)
表2 氯離子總含沙射影的最高限值
混凝土類型及其所處環(huán)境類別 |
最大氯離子含量 |
素混凝土 |
2.0 |
室內正常環(huán)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1.0 |
室內潮濕環(huán)境;非嚴寒和非寒冷地區(qū)的露天環(huán)境、與無侵蝕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觸的環(huán)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0.3 |
嚴寒和寒冷地區(qū)的在環(huán)境、與無侵蝕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觸的環(huán)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0.2 |
使用除冰鹽的環(huán)境;嚴寒和寒冷地區(qū)冬季水位變動的環(huán)境;濱海室內環(huán)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0.1 |
預應力混凝土構件及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的室內正常環(huán)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0.06 |
注:氯離子含量系指其占所用水泥(含替代水泥量的礦物質摻合料)重量的百分率 |
6.5 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
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應滿足GB6566標準的規(guī)定。
6.6 其他
當需方對混凝土其他性能有要求時,應按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規(guī)定進行試驗,無相應標準時應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標準及合同要求。
7 制備
7.1 材料貯存
7.1.1 各種材料必須分倉貯存,并應有明顯的標識。
7.1.2 水泥應按生產廠家、水泥品種及強度等級分別貯存,同時應防止水泥受潮及污染。
7.1.3 集料的貯存應保證集料的均勻性,不使大小顆粒分離,同時應將不同品種、規(guī)格的集料分別貯存i避免混雜或污染。集料的貯存地面應為能排水的硬質地面。
7.1.4 加劑應按生產廠家、品種分別貯存,并應具有防止其質量發(fā)生變化的措施。
7.1.5 礦物質摻合料應按品種、級別分別貯存;嚴禁與水泥等其他粉狀料混雜。
7.2 攪拌
7.2.1 攪拌機應采用符合GB/T9142標準規(guī)定的固定式攪拌機。
7.2.2 計量設備應按有關規(guī)定由法定計量單位進行檢定,使用期間應定期進行校準。
7.2.3 計量設備應能連續(xù)計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種材料,并應具有實際計量結果逐盤記錄和貯存功能。
7.3 運輸車
7.3.1 運輸車在運關時應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不應產生分層離析現(xiàn)象。
7.3.2 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符合JG/T5094標準的規(guī)定。翻斗車僅限用于運送坍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并應保證運送容器不漏漿,內壁光滑平整,具有覆蓋設施。
7.4計算
7.4.1 各種原料的計量均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的計量可按體積計。
7.4.2 原材料的計量允許偏差不應超過表3第1項或第2項規(guī)定的范圍。
表3 混凝土原材料計量允許偏差 單位為百分數(shù)
No. |
原材料品種 |
水泥 |
集料 |
水 |
外加劑 |
摻合料 |
1 |
每盤計量允許偏差 |
±2 |
±3 |
±2 |
±2 |
±2 |
2 |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 |
±1 |
±2 |
±1 |
±1 |
±1 |
A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中各盤混凝土的每種材料計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用微機控制的攪拌站。 |
7.5 生產
7.5.1 預拌混凝土應采用符合7.2.1規(guī)定的攪拌機進行攪拌,并應嚴格按設備說明書的規(guī)定使用。
7.5.2 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當采用攪拌運輸車運送混凝土時,其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合設備說明書的規(guī)定,并且每盤攪拌時間(從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低于30s,在制備C50以上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或采用引氣劑、膨脹劑、防水劑時應相應增加攪拌時間。
b) 當采用翻斗車運送混凝土時,應適當延長攪拌時間。
7.5.3 預拌混凝土在塵產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攪拌站機房宜為封閉的建筑、所有粉料的運輸及稱量工序均應在密封狀態(tài)下進行,并應有收塵裝置。砂石料場宜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7.5.4 攪拌站應嚴格控制生產用水的排放。
7.5.5 攪拌站應設置專門的運輸車沖洗設施,運輸車出廠前應將車外壁及壁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殘漿清理干凈。
7.6 運送
7.6.1 預拌混凝土應采用7.3規(guī)定的運輸車運送。
7.6.2 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
7.6.3 當需要在卸料前摻入外加劑時,外加劑摻入后攪拌運輸車應快速進行攪拌,攪拌時間應由試驗確定。
7.6.4 嚴禁向運輸車內的混凝土任意加水。
7.6.5 混凝土的運送時間系指從混凝土山攪拌機卸入運輸車開始至該運輸車丌始卸料為止。運送時間應滿足合同規(guī)定,當合同未作規(guī)定,采用攪拌運輸車運送的混凝土,宜在1.5h內卸料:采用翻斗車運送的混凝土,宜在1.0h內卸料:當最高氣溫低于25℃時,運送時間可處長0.5h。如需延長運送時間,則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應通過試驗驗證。
7.6.6 混凝土的運送頻率,應能保證混凝土施工的連續(xù)性。
7.6.7 運輸車在運送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避免遺灑。
7.7 質量管理
供方為使其制備的混凝土達到第6章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必須具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
8 供貨量
8.1 預拌混凝土供貨量以體積計,以m3為計算單位。
8.2 預拌混凝土體積計算,應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除運輸車在實際裝載量求得。
注:一臺運輸車實際裝載量可山用于該車混凝土中全部材料的重量和求得或由卸料前后運輸車的重量差求得。
8.3 預拌混凝供貨量應以運輸車的發(fā)貨總量計算,如需要以工程實際量(不扣除混凝土結構中剛筋所占體積)進行復核時,其誤差應不超過+2%。
9 試驗方法
9.1 強度
混凝土坑壓及抗折強度試驗應按GB/T50081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9.2 坍落度、含氣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
混凝土坍落度、含氣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試驗應按GB/T50080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9.3 混凝土抗?jié)B性能,抗凍性能
混凝土抗?jié)B性能、抗凍性能試驗應按GBJ82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9.4氯離子總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氯離子總含量可根據(jù)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的氯離子含量計算求得。
9.5 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
混凝土放射性比活度試驗應按GB6566有關規(guī)定進行。
9.6 特殊要求項目
對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目,應按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沒有相應標準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
10 檢驗規(guī)劃
10.1 一般規(guī)定
10.1.1 本章檢驗是指對本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質量指標檢驗,以判定預拌混凝土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10.1.2 預拌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需方承擔,當需方不具備試驗條件時,供需雙方可協(xié)商確定承擔單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雙方認可的有試驗資質的試驗單位,并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10.1.3 當判斷混凝土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時,強度、坍落度及含氣量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jù);氯離子總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資料為依據(jù);其他檢驗項目應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10.1.4 交貨檢驗的試驗結果應在試驗結束后15天內通知供方。
10.1.5 進行預拌混凝土取樣及試驗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格。
10.2檢驗項目
10.2.1 通用品應檢驗混凝土強度和坍落度。
10.2.2 特制品除應檢驗10.2.1所列項目,還應按合同規(guī)定檢驗其他項目。
10.2.3 摻有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應檢驗其含氣量。
10.3 取樣與組批
10.3.1 用于出廠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攪拌地點采取,用于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采取。
10.3.2 交貨檢驗混凝土試樣的采取及坍落度試驗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20min內完成,試件的制作應在40min內完成。
10.3.3 交貨檢驗的試樣應隨機從同一輸車中抽取,混凝土試樣應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間采取。
10.3.4 每個試樣量應滿足混凝土質量檢驗項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10.3.5 混凝土強度檢驗試樣,其取樣頻率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a) 用于出廠檢驗的試樣,每100盤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1次:每一個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1次。
b) 用于交貨檢驗的試樣應按GB50204規(guī)定進行。
10.3.6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檢驗試樣的取樣頻率應與混凝土強度檢驗的取樣頻率一致。
10.3.7 對有抗?jié)B要求的混凝土進行抗?jié)B檢驗的試樣,用于出廠及交貨檢驗的取樣頻率均應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組數(shù)可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10.3.8 對有抗凍要求的混凝土進行抗凍檢驗的試樣,用于出廠及交貨檢驗的取樣頻率均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組數(shù)可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10.3.9 預拌混凝土的含氣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檢驗頻率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
10.4 合格判斷
10.4.1 強度試驗結果滿足6.1規(guī)定為合格。
10.4.2 坍落度和含氣量的試驗結果分別符合6.2和6.3規(guī)定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則應立即用試樣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樣進行試驗,若第二次試驗結果分別符合6.2和6.3規(guī)定時,仍為合格。
10.4.3 氯離子總含量的計算結果符合6.4規(guī)定為合格。
10.4.4 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滿足6.5規(guī)定為合格。
10.4.5 其他特殊要求項目的試驗結果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為合格。
11 訂貨與交貨
11.1 訂貨 。
11.1.1 購買預拌混凝土時,供需雙方應先簽訂合同。
11.1.2 合同簽訂后,供方應按訂貨單組織塵產和供應。訂貨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訂貨單位及聯(lián)系人:
b) 施工單位及聯(lián)系人;
c) 工程名稱;
d) 交貨地點;
e) 澆筑部分及澆筑方式:
f) 混凝土標記:
g) 技術要求;
h) 混凝土強度評比方法:
i) 供貨起止時間:
j) 供貨量(mm3)。
11.2 交貨
11.2.1 交貨時,供方應隨每一運輸車向需方提供所運送預拌混凝土的發(fā)貨單。發(fā)貨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合同編號:
b) 發(fā)貨單編號:
c) 工程名稱;
d) 需方;
e) 供方;
f)澆筑部位:
g) 混凝土標記;
h) 供貨日期:
i) 運輸車號:
j) 供貨數(shù)量(m3):
k) 發(fā)車時間、到達時間:
1) 供需雙方確認手續(xù)。
需方應指定專人及時對供方所供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數(shù)量進行確認。
11.2.2 供方應按子分部工程分混凝土品種、強度等級向需方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出廠合格證至少應包括以也內容:
a) 出廠合格證編號;
b) 合同編號:
c) 工程名稱: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貨日期;
g) 澆筑部位;
h) 混凝土標記:
i) 其他技術要求;
j) 供貨量(m’辦);
k) 原材料的品種、規(guī)格、級別及復驗報告編號;
1) 混凝土配合比編號:
m) 混凝土強度指標;
n) 其他性能指標;
o)質量評定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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