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 3-2002)之筏形基礎/
12.2 筏形基礎
12.2.1 筏形基礎的平面尺寸應根據(jù)地基土的承載力、上部結構的布置及其荷載的分布等因素確定。偏心距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2.1.5條的規(guī)定。
12.2.2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可根據(jù)受沖切承載力計算確定,板厚不宜小于400mm。沖切計算時,應考慮作用在沖切臨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彎矩所產(chǎn)生的附加剪力。
當個別柱的沖切力較大而不能滿足板的沖切承載力要求時,可將該柱下的筏板局部加厚或配置抗沖切鋼筋。
12.2.3 當?shù)鼗容^均勻、上部結構剛度較好、筏板的厚跨比不小于1/6、柱間距及柱荷載的變化不超過20%時,高層建筑的筏形基礎可僅考慮局部彎曲作用,按倒樓蓋法進行計算。當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宜按彈性地基板理論進行計算。
12.2.4 筏形基礎的鋼筋間距不應小于150mm,宜為200~300mm,受力鋼筋直徑不宜小于12mm。采用雙向鋼筋網(wǎng)片配置在板的頂面和底面。
12.2.5 梁板式筏基的肋梁寬度不宜過大,在滿足設計剪力V不大于0.25βcfcbh0的條件下,當梁寬小于柱寬時,可將肋梁在柱邊加腋以滿足構造要求。墻柱的縱向鋼筋要貫通基礎梁而插入筏板中,并且應從梁上皮起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
12.2.6 梁板式筏基的梁高取值應包括底板厚度在內(nèi),梁高不宜小于平均柱距的1/6。應綜合考慮荷載大小、柱距、地質(zhì)條件等因素,經(jīng)計算滿足承載力的要求。
12.2.7 當滿足地基承載力時,筏形基礎的周邊不宜向外有較大的伸挑擴大。當需要外挑時,有肋梁的筏基宜將梁一同挑出。周邊有墻體的筏基,筏板可不外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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