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水泥廠告市政府一審敗訴
《東南快報》消息,因不服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一家水泥廠和廈門市政府打起“擂臺”。昨日,廈門市中級法院一審判定,維持廈門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
事情是由水泥廠職工小張的工傷認定引起。
廠門口被撞倒跌傷
市政府認定屬工傷
小張是同安明山水泥廠員工,從事水泥包裝工作。
去年8月4日,小張上晚班,工作到5日0時左右,小張和工友一起回宿舍吃夜餐。小張吃較快,吃完后就返回水泥廠。
因同組工友還沒來,小張從水泥廠內推出一輛推土車,放在水泥廠大門口右側,在車上休息等同事到來一起開工。
5日0時20分許,一輛貨車進入水泥廠拉水泥,倒車時撞到小張的推土車,小張從車上跌落壓傷,經診斷為右脛骨下段骨折、右趾骨下肢骨折。
8月17日,廈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同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張不負事故責任。
去年9月2日,小張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1月1日,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事故地點在工作場所外,小張是躺在推土車上睡覺時受傷,與他從事的水泥包裝工作無直接關聯(lián),認定小張所受傷害不屬工傷。
小張不服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向廈門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12月11日,廈門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小張屬于工傷。
這下,明山水泥廠又不服了,就把廈門市政府告上法庭。
水泥廠不服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支持市政府
明山水泥廠稱,行政復議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不合法,請求依法撤銷該決定。
明山水泥廠稱,事故發(fā)生在工廠外,小張將廠車拖到廠外睡覺發(fā)生事故,不是在工作場所;小張受傷不在工作時間,小張?zhí)稍谕仆淋嚿纤X,不是因工作受傷;沒有通知水泥廠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程序,剝奪了水泥廠的行政復議權。
廈門市政府辯稱,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
廈門市政府稱,小張工作時間在去年8月4日19時至次日7時,事發(fā)在8月5日0時20分左右,顯然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場所不能機械地以用人單位大門為界,把大門外區(qū)域一概排除;小張所從事工作需要幾人共同完成,他在等待工友中受傷,與所從事工作有直接關聯(lián);根據(jù)《廈門市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是否通知水泥廠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規(guī)定是可以,而非必須。
法院審理后認為,廈門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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