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因"劣質混凝土"被抓 羈押446天后改判無罪
遼寧省綏中縣東戴河一開發(fā)商與河北秦皇島一混凝土企業(yè)沒有結清貨款,報警稱對方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將該企業(yè)工程師和經理刑事拘留長達一年多,綏中縣法院多次開庭、判決有罪,而上級法院遼寧市葫蘆島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無罪,現(xiàn)綏中縣法院因錯判有罪,致使被告人喪失人身自由,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師因“偽劣產品”被抓 經三年多刑事程序改判無罪
2012年4月,遼寧東戴河渤海玉園的開發(fā)商——綏中和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河北金世紀建設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簽訂合同,金世紀給渤海玉園供應混凝土用于該項目建設,應付貨款貨款共計三十余萬元。
2013年,雙方因結賬問題發(fā)生糾紛,并各自提起民事訴訟,渤海玉園開發(fā)商將金世紀建設秦皇島分公司-訴至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法院,稱被告供應的混凝土有質量問題,導致自己的房子不得不降低高度保障安全,因此造成了1200萬元的損失。
緊接著,綏中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介入了這期民事經濟糾紛中,2014年4月24日,綏中縣公安局抓走了河北金世紀建設秦皇島分公司的工程師趙智揚和分公司經理孫樹彬,2016年9月,縣法院第一次判決趙智揚、孫樹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成立。
2017年1月,二審遼寧葫蘆島中院以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
2017年8月,綏中法院重審在檢察院未提供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繼續(xù)判決二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趙智揚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孫樹彬有期徒刑二年,兩個人分別被判處罰金十六萬元。
2018年1月,葫蘆島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二人無罪。
二審法院認定一審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證據不足
二審中,趙智揚的辯護人龐帥律師強調,混凝土產品的供應,是交付的半成品,施工單位還需要灌注等工序才能完成,不能證明交付的產品就是偽劣產品。且交付的混凝土八次檢測均為合格產品,僅有兩次不合格。此兩次不合格的檢測報告存在嚴重的虛假嫌疑,重審一審中辯護人申請傳喚兩名檢測人員。第一名檢測人員當庭表示無法給出合理解釋,第二名檢測人員在中午休庭期間離開法院,未再出庭接受調查詢問。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沒有差異,并對原審采信的證據予以確認,但葫蘆島中院認為,綏中縣法院一審認定二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證據不足,一審法院是通過“推斷”來認定混凝土中水泥含量不足,混凝土是過程產品(半成品),必須與建筑方緊密配合,按照規(guī)范澆筑、振搗和養(yǎng)護才能成為產品,決定混凝土的強度,不能排除受施工、養(yǎng)護等環(huán)節(jié)的影響。
二審法院還發(fā)現(xiàn),案卷中,涉案的十批次混凝土中,八次是合格的,兩次檢測不滿足設計要求,也不夠追訴標準。趙智揚出具的十批次混凝土配比中,無證據證實混凝土中水泥使用量違背了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
綏中縣法院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十余萬賠償尚未支付
在一審期間,趙智揚被羈押,2017年1月,葫蘆島中院變更強制措施將其釋放,并將案件發(fā)回重審。在審理期間,趙智揚一共被羈押446天。在喪失人身自由的期間,趙智揚無法侍奉身體患疾的父母,無法陪伴照顧子女,身心均遭受痛苦。他從未想到,自己作為一個知識分子,一名專業(yè)技術人員一生老實本分會因此身陷囹圄。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2018年5月,趙智揚向綏中縣法院提起了國家賠償申請,2018年7月2日,綏中縣人民法院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趙智揚人身自由賠償金126994.04元,精神撫慰金35000元。截至記者發(fā)稿前,趙智揚仍未獲得任何實際賠償。據國家賠償案代理人龐帥律師介紹,綏中縣法院表示因財政問題在今年內恐無力實際支付。目前趙智揚仍在焦急等待,不希望刑事錯案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變成“法律白條”。
編輯:朱秋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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