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標準的水泥案,唐山一水泥廠被罰款
2024年4月8日,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了對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標準的水泥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1、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0日對北京鑫潤來建材商店銷售的標稱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生產的“京六”礦渣硅酸鹽水泥(P·S·A32.550kg/袋)開展的監(jiān)督抽查,檢驗結果為氧化鎂、氯離子項目不符合GB 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
2、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0日對北京鑫潤來建材商店銷售的標稱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生產的“京六”普通硅酸鹽水泥(P·042.5)開展的監(jiān)督抽查檢驗結果為氧化鎂、燒失量、氯離子項目不符合GB 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
3、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9對北京盛京嘉裝飾材料銷售部銷售的標稱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生產的“奧成(圖形)”普通硅酸鹽水泥(P.042.550kg/袋)開展的監(jiān)督抽查中,檢驗結果為氧化鎂、燒失量、氯離子:抗壓強度(28天)項目不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
據此,于2023年12月12日經局領導批準,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此案事實已基本查清。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生產的“奧成(圖形)”普通硅酸鹽水泥(P·0 42.550kg/袋)、“京六”礦渣硅酸鹽水泥(P·S·A32.5 50kg/袋、“京六”普通硅酸鹽水泥(P·042.5)均不符合標準的情況做出處罰。
售賣情況:
1、2023年4月23日生產的“奧成(圖形)”普通硅酸鹽水泥(P·042.5)共計50噸,成本價格為185.5元/噸。其中30噸由霍某某購買,銷售價格為200元/噸,貨值金額為6000元,違法所得為435元;其余20噸由北京盛京嘉裝飾材料銷售部購買,銷售價格為280元/噸,貨值金額為5600元,因抽檢不合格,,北京盛京嘉裝飾材料銷售部于2023年6月14日將未銷售的10噸普通硅酸鹽水泥(P·042.5)退回當事人,當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將上述10噸普通硅酸鹽水泥(P·042.5)貨款2800元退回北京盛京嘉裝飾材料銷售部,故違法所得為945元。貨值金額總計為11600元,共獲利1380元,違法所得為1380元。
2、2023年5月25日生產的“京六”普通硅酸鹽水泥(P·042.5)共計84噸,成本價格為185.5元/噸。其中71.5噸由霍某某購買,銷售價格為200元/噸,貨值金額為14300元,違法所得為1036.75元:其余12.5噸由北京鑫潤來建材商店購買,銷售價格為260元/噸,貨值金額為3250元,違法所得為931.25元。貨值金額總計為17550元,共獲利1968元,違法所得為1968元。
3、2023年5月25日生產的“京六”礦渣硅酸鹽水泥(PSA32.5)共計103噸,成本價格為161.9元/噸。其中96.75噸由霍某某購買,銷售價格為170元/噸,貨值金額為16447.5元,違法所得為783.675元;其余6.25噸由北京鑫潤來建材商店購買銷售價格為240元/噸,貨值金額為1500元,違法所得為488.125元。貨值金額總計為17947.5元,共獲利1271.8元,違法所得為1271.8元。
上述涉案水泥貨值金額總計為47097.5元,違法所得總計為4619.8元。
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涉案水泥已全部售出使用,無法追回,無法沒收,現(xiàn)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處罰款94195元,沒收違法所得4619.8元,合計98814.8元。
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收到《唐山市豐潤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編輯:余丹丹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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