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不得公開或傳播涉案未成年人姓名照片
最高檢日前發(fā)布新規(guī)定,強調要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名譽,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設未成年人檢察機構
2013年12月31日最高檢下發(fā)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規(guī)定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的原則,在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規(guī)定提出,省級、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條件暫不具備的,應當成立專門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適當放寬救助條件
規(guī)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對其進行救助。對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適當放寬救助條件、擴大救助的案件范圍。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快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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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嫌疑人強調“特殊保護”
記者:規(guī)定在哪些方面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護?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規(guī)定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訊問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綜合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充分發(fā)揮這項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嚴格執(zhí)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失足未成年人盡快回歸社會而不受歧視等。
編輯:余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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