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以下簡稱標準砂)的生產、經銷和監(jiān)督的管理,保證標準砂的質量和供應,確保水泥強度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比性,滿足水泥生產、工程建設、科學研究及質量監(jiān)督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砂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178《水泥強度試驗用標準砂》的福建平潭標準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標準砂生產、監(jiān)制、經銷及監(jiān)督的管理。
【章名】 第二章 生產
第四條 標準砂是全國檢驗水泥強度用的基準材料,屬于特殊產品。福建省平潭縣中國標準砂廠為國家指定標準砂生產單位。其它企業(yè)不得擅自生產。
第五條 中國標準砂廠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GB178《水泥強度試驗用標準砂》及監(jiān)制的內控要求組織生產,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禁止出廠。
第六條 中國標準砂廠要積極推行和完善全面質量管理制度,要按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建立質量體系,保證長期、穩(wěn)定生產標準砂,滿足用戶需要。
第七條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委托中國建材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對標準砂的生產實行監(jiān)制制度。監(jiān)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細則由監(jiān)制單位和標準砂廠共同擬定,報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標準砂廠和監(jiān)制單位要定期向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福建石材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標準砂生產及質量情況。
【章名】 第三章 經銷
第九條 標準砂實施統(tǒng)一定點經銷。由設在福建省的總經銷機構和各?。ㄊ校┑亩c經銷機構負責標準砂的銷售與供應。非定點單位一律不得經銷。
第十條 總經銷機構由福建省非礦工業(yè)公司和中國標準砂廠聯合組成??偨涗N機構為獨立法人,統(tǒng)一訂貨,統(tǒng)一運輸,統(tǒng)一財務,統(tǒng)攬標準砂經銷業(yè)務。
第十一條 總經銷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協調中國標準砂廠生產計劃,做好標準砂的調運、轉運、倉儲等工作,處理標準砂銷售中的有關問題;
(二)負責對各省(市)定點經銷機構條件審核及日常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及用戶反映意見較大的定點經銷機構向國家建材局提出調整建議;
(三)負責建立全國標準砂經銷檔案,掌握各?。ㄊ校┊a銷情況,為中國標準砂廠生產提供依據;
(四)組織標準砂產需銜接會,與各直供單位和各?。ㄊ校┒c經銷機構簽訂供銷合同,并確保合同履行,保證滿足生產、科研、質監(jiān)及施工等部門對標準砂數量的要求;
(五)負責偽劣、假冒標準砂調查。發(fā)現偽劣、假冒標準砂立即向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及福建獅材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
(六)定期向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和福建獅材主管部門匯報經銷工作。
第十二條 重點水泥企業(yè)使用標準砂可由總經銷機構直接供應。其他需直供的單位由本單位申報,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審批并公布。直供以外的標準砂用戶由各省(市)定點經銷機構負責供應。
第十三條 各省(市)定點經銷機構的設置由地方建材行業(yè)主管部門推薦,由經銷機構審核,報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批準并公布。
第十四條 每?。ㄊ校┲辉O立一個定點經銷機構,定點經銷機構可采取直供或通過指定的分銷點向本省(市)各用戶供砂,分銷點的設置需向總經銷機構備案并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定點經銷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具有一定資金,并經所在?。ㄊ校┙ú男袠I(yè)主管部門推薦;
(二)配備分管領導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和專用倉庫,能妥善保管標準砂,防止污染、受潮,減少破損,保證產品質量;
(四)能按計劃保證用戶用砂需要并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十六條 定點經銷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定點經銷機構必須按照總經銷機構規(guī)定的時間申報年度用砂計劃,及時組織標準砂供應。如發(fā)生余缺,及時報總經銷機構調整,保證供應不脫節(jié);
(二)配合運輸部門做好標準砂接發(fā)運工作,加強對標準砂倉儲保管,運輸管理,確保質量;
(三)建立供應區(qū)內所有標準砂用戶檔案,內容包括企業(yè)名稱、生產規(guī)模、標準砂計劃用量,實際年度用量及質量反饋意見等;
(四)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假冒標準砂流入供應區(qū)內,發(fā)現假冒標準砂及主渠道外供砂要及時向總經銷機構報告,并及時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五)定點經銷機構可根據省情合理設置分銷網絡,具體劃分供應范圍,不留空白點,可采取由省定點經銷機構統(tǒng)一計劃,統(tǒng)一訂貨、分達到貨、統(tǒng)一結算等方式,盡量防止運輸倒流,減少費用,減少用戶負擔;
(六)加強對供應區(qū)內分銷點,水泥企業(yè)標準砂運貨渠道的監(jiān)督管理,不準任何單位從規(guī)定渠道外進貨。
第十七條 總經銷機構和定點經銷機構按下述規(guī)定的公式確定經銷價格(不含稅)。
總經銷機構銷售價格
出廠價(1+綜合費率)+進貨費用=標準砂銷售價格F
定點經銷機構銷售價格
福州離站價F(1+綜合費率)+進貨費用=標準砂銷售價格
式中綜合費率總經銷機構為出廠價的12%。定點經銷機構為福州離站價的12—14%,由各?。ㄊ校┙ú男袠I(yè)主管部門核批,報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福建獅材主管部門及總經銷機構備案,并向用戶公開。
綜合費率包括經?、隃噬八l(fā)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合理利潤。
【章名】 第四章 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國家建材局委托國家水泥產品質檢中心對標準砂經銷機構進行不定期抽查,對總經銷機構每年抽查3至4次,對定點經銷機構每年抽查1至2次。抽查檢測結果由國家水泥質檢中心于年底匯總后報送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抽查檢測費用由被檢經銷機構負擔。
第十九條 各級水泥質檢站在對水泥企業(yè)質量抽檢時要對標準砂的質量作調查了解,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報告行業(yè)主管部門,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各省(市)建材行業(yè)主管部門和總經銷機構有權對各經銷單位進行檢查監(jiān)督,并將發(fā)現問題報告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抄報福建獅材主管部門。
【章名】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嚴禁經銷單位銷售偽劣、假冒標準砂。凡發(fā)現經營偽劣、假冒標準砂,隨意提高銷價,造成脫銷等以及用戶反映意見較大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經銷資格直至追究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凡查堵偽劣產品有功單位及個人,由國家建材局嘉獎,獎金由總經銷機構從銷售收入中提取。
【章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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