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火山天燃輕骨料,水成天然輕骨料也可參考使用。火山天然輕骨料系火山爆發(fā)形成的天然輕骨料(如火山渣、浮石、多孔凝灰?guī)r等);水成天然輕骨料系生物沉積形成的天然輕骨料(如珊瑚巖、石灰質貝殼巖等)。天然輕骨料經篩分或破碎后篩分而得的粒徑在5mm以上,松散容重不大于1000kg/m[3]者,稱為天然輕粗骨料;其粒徑小于5mm,松散容重不大于1200kg/m[3]者,稱為天然輕砂。天然輕骨料適用于保溫用的、結構保溫用的輕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結構用的輕骨料混凝土。 1技術要求 1.1天然輕骨料按粒徑大小分為: a.輕粗骨料分為以下四個粒級: 5 ̄10mm; 10 ̄20mm; 20 ̄30mm; 30 ̄40mm; b.輕砂分為:粗砂(細度模數(shù)為4.0 ̄3.1);中砂(細度模數(shù)為3.1 ̄23.);細砂(細度模數(shù)為2.2 ̄1.5)。 1.2天然輕粗骨料的級配應符俁表1規(guī)定。 1.3天然輕砂的顆粒級配應滿足表2的要求。 1.4天然輕骨料的松散容重等級應按表3劃分,其實際松散容重的變異系數(shù)應不大于0.15。表1篩孔尺寸 Dmin -1/2Dmax Dmax 2Dmax累計篩孔≮90 40 ̄60≯10 0按重量計,%≮90 0≯10 0表2篩孔尺寸累計篩余(按重量計,%) (mm)粗砂中砂細砂 10.0 0 0 0 5.00 0 ̄10 0 ̄10 0 ̄5 0.630 50 ̄80 30 ̄70 15 ̄60 0.160>90>80>70表3容重等級松散容重范圍(kg/m[3])輕粗骨料輕砂 300 -<300 400 - 310 ̄400 500 500 410 ̄500 600 600 510 ̄600 700 700 610 ̄700 800 800 710 ̄800 900 900 810 ̄900 1000 1000 910 ̄1000 - 1100 1010 ̄1100 - 1200 1110 ̄1200 1.5天然輕粗骨料筒壓強度與容重等級的關系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表4容重等級筒壓強度 kgf/cm[2] MPa 300≮2 0.2 400≮4 0.4 500≮6 0.6 600≮8 0.8 700≮10 1.0 800≮12 1.2 900≮15 1.5 1000≮18 1.8 1.6天然輕粗骨料的軟化系數(shù)不應小于0.70。 1.7天然輕粗骨料的抗凍性,經15次凍融循環(huán)后的重量損失不應大于5%;也可用硫酸鈉溶液法測定其堅固性,經5次循環(huán)試驗后的重量損失不應大于10%。 1.8天然輕粗骨料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檢驗時,其重量損失不應大于5%;用鐵分解方法檢驗時,其重量損失不應大于5%。 1.9天然輕粗骨料異類巖石顆粒含量,按重量計不應大于10%。 1.10天然輕粗骨料粒型系數(shù)大于2.5的顆粒含量不應大于15%。注:單位輕粗骨料長向最大尺寸與中間截面最小尺寸之比值稱為粒型系數(shù)。 1.11天然輕粗骨料中有害物質含量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表5項目名稱指標硫酸鹽(按SO3計,%)<0.5氯鹽(按Cl[-]計,%)<0.02含泥量(%)<3有機雜質(用比色法檢驗)不深于標準色 1.12除滿足上述各項技術要求外,天然輕粗骨料同時達到下列兩項指標者為特級品: a.容重等級不大于700級,相應的筒壓強度提高一級; b.松散容重和筒壓強度的變異系數(shù)均不大于0.13。 2試驗方法 2.1本標準各項性能指標的測定,按GB2842-81《經骨料試驗方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 3檢驗規(guī)則 3.1天然輕粗骨料和輕砂應按品種、容重等級分批驗收。天然輕粗骨料和輕砂每500m[3]為一批,不足500m[3]者亦以一批論。 3.2天然輕粗骨料松散容重和筒壓強度的變異系數(shù),每季度統(tǒng)計一次。軟化系數(shù)、抗凍性(或堅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損失和鐵分解重損失)、粒型系數(shù)指標、異類巖石及有害物質含量的檢驗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當開辟新產源,或開采方案改變時,其各項性能指標應及時進行檢驗。 3.3天然輕粗骨料每天每批必須檢驗如下項目: a.顆粒級配; b.松散容重; c.筒壓強度; d.含泥量。每批輕砂須檢驗松散容重及細度模數(shù)。 3.4檢驗后,符合本標準有關規(guī)定要求者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項不符合時,則應重新從同一批中加倍取樣,對該項進行復檢。復檢后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該批產品為等外品;達到第2.12條要求者為特級品。 3.5可根據(jù)需方的要求,供需雙方共同商定,從交貨時的該批產品中,按GB2842-812《輕骨料試驗方法》第2章的規(guī)定,抽取備查樣品。 3.6需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將備查樣品委托專門檢驗機構,或雙方同意的第三方,按本標準要求進行仲裁。 3.7生產廠(礦)應保證天然輕骨料的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簽發(fā)出廠(礦)合格證,其內容包括: a.廠(礦)名: b.合格證編號及日期; c.商品名稱和級別; d.性能檢驗結果(按本標準第3.3條); e.供貨數(shù)量(按體積計) 3.8若需方要求時,供方應提供其他性能檢驗結果(按本標準第3.2條)。 4堆放和運輸 4.1天然輕骨料應按品種,容重等級和級別分別堆放和運輸。 4.2天然輕骨料在堆放或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混入粘土、淤泥或其他有機雜質。 4.3天然輕砂運輸時,慶采取措施,以防粉塵飛揚。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材料工業(yè)部提出。本標準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單位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龔洛書。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標準(或規(guī)定)與本標準有矛盾者,一律服從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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