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出臺
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出臺——明確規(guī)定了國務院安委會及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條件、對象、程序和內容, 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近日下發(f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對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形式、程序和約談內容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對中央管理企業(yè)的約談參照該辦法實施。
依照實施辦法,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由國務院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發(fā)生重大事故,且滿足30日內發(fā)生2起的;6個月內發(fā)生3起的;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等6類情況任意一種的,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或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有發(fā)生重大事故或6個月內發(fā)生3起較大事故的;發(fā)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較大事故的;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等6類情況,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或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或指定其內設司局主要負責人約談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約談時,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視情要求有關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約談方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約談結束后,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xù)發(fā)生事故的要給予通報,并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編輯:唐益平
監(jiān)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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